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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

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初的雏形,起源于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制。到了十九世纪末,陆陆续续有了一些成文的法律规定。自1891年起,国家开始向互助机构投放一些资金,同业公会之间的互助机构也开始合并,组成全国性的联盟。但当时参加互助机制并不是强制性的。只是到了1903年,才开始出现了强制性的工伤保险。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比利时社会保障制度,即由政府组织的以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为基础的全社会互助机制,只是从1944年正式开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后的经济发展,使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完善。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使新设立的“提前退休”制度得以有效进行,比利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充分保障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从1980年开始,比利时政府又制定了一些举措,来有效的限制社会保障基金不被滥用。随后的一些年,比利时政府意识到整个社会的老龄化程度在不断地提高,同时社会老龄化带来了医疗费用的逐年递增,于是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又增加了“老龄化基金”。1997年,比利时政府出台了《社会保障宪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参加互助机制的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障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

 

除非国际条约有其他的规定,任何被公司雇佣的人都必须参加比利时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来的工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仍然只参加自己国家的社会体系。比利时也与其他的一些国家,如阿根廷、智利、以色列、波兰、瑞士、土耳其和美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所有的企业必须在联邦社会保障机构登记。企业必须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障基金。企业也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的社保基金。

 

比利时已经与一些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通过这些协议,从签约国来的公司外派人员在比利时工作时可以选择保留他们自己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免除比利时的社会保障缴费。例如,根据美国和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协议,从美国来的外派人员选择保留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话,可以免除比利时社保基金5年。对于欧盟的居民,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话,也有类似的豁免。总的来说,最长的豁免期为5年。一些特殊的规则适用于欧盟居民同时在两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边境工作的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来源

 

社会保障体系资金主要是由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公务员及国家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国家拨款组成:

 

工薪阶层社会保障基金交纳额:

项目       雇员交纳额 (%)   雇主交纳额 (%)   共计 (%)

1. 生病-残疾                   

- 医疗费 3,55 3,80 7,35

- 赔偿费 1,15 2,35 3,50

2. 失业   0,87 1,46 2,33

3. 退休金      7,50 8,86 16,36

4. 家庭津贴   0,00 7,00 7,00

5. 工伤   0,00 0,30 0,30

6. 职业病      0,00 1,00 1,00

总计l (= 交纳的总份额)     13,07      24,77      37,84

 

政府从增殖税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基金。2005年,政府提取67.411亿欧元用于工薪阶层的社会保障,提取1.242亿欧元用于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

 

独立经营者社会保障基金交纳额。独立经营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1967年,他们每个季度向其所加入的社会保障互助机制交纳一定的份额。其计算方式是已其交纳年的三年前的年收入为计算基数,如2006年的分摊额要根据其2003年的收入计算:

 

职业净收入部分    交纳额

至 9.664,59 欧元  每季度474,77 欧元

在 9.664,59 欧元至47.203,12 欧元之间  职业净收入的19,65 %

在 47.203,12 欧元至 69.567,99 欧元之间       职业净收入的14,16 %

在 69.567,99 欧元以上       0欧元

公务员主要交纳退休金和医疗保险金,其交纳的退休金额为其收入的7,5 %,其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其收入的3,55 %。

 

三、社会保障的组成

 

 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包括:家庭津贴、失业救济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生病补偿、生育补助、工伤、职业病、年假津贴等。


1、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包括:一般家庭津贴、孤儿津贴、儿童放置个人家庭看护的整体津贴、(社会、儿童患传染病或残疾、年龄)补充津贴、出生津贴和领养金。涉及到发放者、领取者和受益儿童三个主体。

 

2、失业救济金
 

工薪阶层失业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金。因自动辞职或因严重过错行为则一般不得领取失业金。失业金的计算,以当事人的最后阶段的月薪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作为标准。

 

原则上讲,失业救济金只发放给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交纳社会保障金中没有失业救济金的份额,但如果独立经营者在取得独立经营者身份之前是领取工作者,那么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公务员也不交纳失业救济金的社会保障金份额,而且他是终身任命的,没有失业的可能性,但如果他被解雇,有一个特殊的体制可以使他领到失业救济金,还有一种平行的体制用于军人。

 

比利时拥有1000万人口,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盟国家中名列前茅,其失业率为8%左右,与欧盟平均水平相当。比利时政府用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就业,即便是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到了法定的工作年龄后如果没有找到工作也可享受失业救济。目前,每年有近百万人从联邦就业局领取失业救济金。就业局年度预算为74亿欧元,占比利时社会保障基金总额的17%。

 

比利时政府运用社会保障政策来影响劳动力的流向,促进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达到充分就业的目的。如,凡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职业介绍所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培训机会。就业促进机构定期对每一位求职人员的求职态度作出评估,以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额度等。比利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就业促进政策体系。在联邦政府一级设有就业局,主管全国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在三大行政区分别设有布鲁塞尔职介中心、瓦隆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和佛拉芒大区职介与就业培训中心,分别负责本区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工作。

 

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求职登记;二是岗位空缺咨询和根据求职者特点选择合适的空缺岗位进行配对;三是提供劳动力供给信息和咨询;四是职业指导。工作人员针对每位求职者的不同情况提供一对一的全程就业指导。

 

在就业培训方面,比利时的就业服务机构着眼于实用性,内容涉及商务、计算机技术、焊接工艺、语言、家居智能化、酿酒工艺等近800门课程。在培训对象上,除了失业人员外,就业服务机构还为在职人员提供培训。培训十分灵活,既可以是全日制的,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的,既可以在白天进行,也可以在晚上进行。无论是职业介绍还是职业培训,全部都是免费的,失业人员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同时,比利时政府还制定了就业促进计划,如企业雇用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在为该雇员缴纳社会保障金时,可享受50%至75%的优惠,优惠期为2年至5年。而这名雇员在找到工作后,仍可以继续从政府那里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最高限额为每月500欧元,可享受3年。还有“服务卡”计划,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它主要是针对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如保洁、照看婴儿和老人等)而特别设计的,主要是针对失业两年以上的人员。需要家政服务的人可事先向社区服务公司购买按小时付费的“服务卡”,雇主实际支付的价格仅相当于每小时4.69欧元,而提供服务的人可获得每小时21欧元的报酬,其中的差价一半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而参加这类工作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3、退休金
 

比利时国家退休金体系有三种形式,分别适用于工薪阶层、独立经营者和公务员。

在1991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男性和女性雇员都可以从60岁起退休,男性的工龄应为45年,女性的工龄应为40年。目前,男性雇员退休的年龄是65岁,女性为64岁。但是从2009年开始,女性的退休年龄亦将增加到65岁,工龄年限均为45年。符合这些条件者,才能拿到全额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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